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充装:
(1) 未按GB5842- 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或GB15380- 94《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钢瓶。
(2)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钢瓶。
(3) 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进口钢瓶。
(4) 超过使用期限15 年的钢瓶。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 应先进行处理, 否则严禁充装。
(1) 钢印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
(2)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3) 超过检验期限的。
(4)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缺陷, 需进一步检查的。
(5) 首次充装的新瓶, 未经抽真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