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青岛市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青岛市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是QINGDAO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英文缩写:QAS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青岛市从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节能、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科研和大专院校等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理念,坚持服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协调本行业内部、相关行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构建企业沟通服务平台,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节能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1号楼27层,邮政编码:266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特种设备行业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研究行业发展课题与对策,提出政策建议,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行业内有关基础性管理工作,开展行业技术、研究行业技术、标准、质量与安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交流和咨询。

(三)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在生产、经营、使用、节能、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关心维护特种设备相关企业的权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企业、相关部门及服务对象间的矛盾和纠纷,向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创办交流刊物和行业网站,宣传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知识,向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及技术咨询。

(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开展特种设备的第三方评价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承担特种设备相关事项的技术评审工作,组织特种设备科技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行业需要举办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展览活动。

(八)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加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及宣传活动,推动相关企业信用和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

(九)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搭建互相沟通学习的平台。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在特种设备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特种设备工作者等;

(二)单位会员: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依法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业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特种设备事业,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本协会进行有关特种设备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三)承担本协会的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单位会费;

(五)自愿资助本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二)严重违犯本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当届大会主席团主持,当届大会主席团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选举新的理事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本协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

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要

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本协会荣誉职务的聘请;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各委员会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生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公告全体会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实行轮值制,由副会长按“副会长单位名册”相应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一年,自换届结束次月1日起,下一年度满足1年的月末至,依次轮换。当值期间,轮值会长履行《章程》中会长职能。轮值顺序按“副会长单位名册”前1-5名的相应顺序依次轮流,出现特殊情况依次顺延。设常务副会长单位一职,常务副会长单位不参加会长轮值。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生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轮值),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高,具有较高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的须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办事机构、各工作、

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当值会长与秘书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与政府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以及鉴定评审质量控制等。

第五章  监事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和财务人员。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在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提出依据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各自领域的业务、自律及相关工作。专业委员会系本协会分支机构,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的设并。各专业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专业委员会可以向常务理事会申请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该专业委员会顾问。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服务收入或政府购买服务;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四)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五)经政府委托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的第三方

技术审查服务收入;

(六)特种设备学术活动、培训教育活动,科技资料发行,

技术咨询服务收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捐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召开重要会议,包括成立大会、换届会议;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三)开展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协会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款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并加入国际组织;

(四)设立经济实体;

(五)开展重要活动,包括参加重大项目投资,接受和使

用重大捐赠及资助;

(六)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

  (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秘书处会议决定。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及常务副会长单位派驻本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订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青岛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